武汉方舱医院里的那本书

齐桓公 象甲之声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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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方舱医院博士的国家迷思




202025日,一位武汉大学的博士、赴美佛罗里达大学做结构生物学的博士后春节过年回武汉探望父母,不幸遭遇新冠病毒,和家人一起被确诊,并作为第一批患者转入方舱医院。他手捧一本厚厚的书阅读的照片被记者拍下传遍互联网。


那本书的作者、美籍日本人弗朗西斯·福山说:“他的平静和医院的喧闹,形成了对比,显示了文明的力量。


弗朗西斯·福山




这本书探讨了全世界不同的政治秩序的起源、模式、发展以及未来的走向,为什么人类从5万年前的非洲智人走来,却发展出不同形态的国家,同是自由民主国家,美国、西欧、北欧、拉美各有不同,同样受宗教影响深远的国家,欧洲和印度却大相径庭,同样是集权主义走来的国家,中国和俄罗斯也有不同。甚至在今天的世界版图上,仍然有像巴布亚新几内亚这种部落国家,广大的群岛上存在着900多种互不相通的语言,要知道这些民族跟世界上的我们都来自于5万年前的非洲大陆。


因此,仅仅观察一个国家是不懂“国家”的人,只有通过对照我们才知道某些社会所具有的特征是它独有的还是共有的,只有站在世界的版图,我们才能把地理、气候、宗教、技术革命、战争、农业的发展、贸易等各种因素与世界所呈现的纷繁复杂挂钩,才能回答以下这些问题:


为什么阿富汗、印度丛林地区、巴布亚新几内亚岛国、中东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部落组织?


为什么中国的预设统治是强大的中央政府,而印度在过去3000年历史中,除短暂时期,从没见过如此高度的中央集权?


为什么几乎所有成功的现代权威政体——像韩国、新加坡、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都集居在东亚,而不是在非洲或者中东?


为什么民主制和齐全法治得以在斯堪的纳维亚生根发芽,而处于类似气候和地理条件的俄罗斯,却产生了不受节制的专制主义?


为什么在过去一个世纪,拉丁美洲国家反复遭遇高通胀和经济危机,而美国和加拿大却没有?


从东方的专制主义、印度所走的弯路、奥斯曼帝国的军事奴隶制的衰亡、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社会停滞,到宗教如何影响深刻的影响了欧洲法治和民主的形成,再论述到西班牙的腐败政治秩序如何深刻影响了拉美的历史。弗朗西斯·福山提出完整的政治秩序、成功的自由民主制的三个要素:


强有力的国家力量(the state),集中和行使权力,要求公民遵从法律,保护自己免遭他国的威胁;


法治(the rule of law),它限制国家权力,让人们坚信统治者的权力只能来自法律,方才有合法性,统治者必须依法行事,以提高自己的权威;


负责制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这赖于自由民主思想的深入人心,负责制政府意味着,统治者相信自己应对治下的民众负责,应将民众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政府愿意屈服于限制其随心所欲的机制。这种自由民主的政府在西欧、美国和英国的实现,一直要等到20世纪。


福山认为这三种国家制度缺一不可,自由民主法治组成的强大社会力量是国家力量和公权力的有力制衡,法治原则中的平等和公正精神、问责原则中的自治和参与精神具有内在价值,而国家能力则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因为几乎不会有人认为不顾民众死活的“强大政府”是令人尊敬且具有合法性的,只有当国家能力这种“工具”服务于具有内在 价值的事物时,我们才能把它视为褒义的“政治发展”。但福山同时又强调了国家能力的建设——因为没有一定的国家能力去贯彻法律,法治只能是一纸空文,而没有一定的国家能力作为基本秩序的维护者,民主很可能成为民粹的狂欢。但是,在“后马尔萨斯世界”,它所有的经济增长和安全保障所依赖的科技创新和资本聚集则越来越多得依赖于法治和负责制(自由民主参与),也就是说在法国大革命之前的“马尔萨斯的世界”,国家能力曾经是政治各维度中最重要的一面,在一个已经彻底变迁的世界中,是否依然如此重要?可能并非如此。


01

国家的诞生



在谈论政治秩序诞生之前,福山谈了几个概念:


1

政治制度的必须”




没有一个现代的国家概念,市场经济和富裕不会魔术般的出现,它们得依赖背后的法治、产权、基本政治秩序。自由市场、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自发的“群众智慧”,都是良好民主制的重要组件,但不能替代强大且等级分明的政府。就像非洲撒哈拉以南的很多地方是自由主义的天堂,政府收税占GDP10%左右,远远低于美国的30%、欧洲的50%,但缺乏强大的政治秩序带来的基础设施、安全的环境、法治的社会。国家、法治、负责制民主政府的组合一旦出现,证明是高度强大和极富吸引力的,它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传遍世界各地。

2

中国第一



中国是世界上开发国家制度的先行者,它第一个孕育了现代国家元素的社会,比欧洲整整早了1800年。但中国有强大的国家,却一直没有法治和负责制民主政府;与之不同的是印度,既有法治,也有负责制民主政府,但传统上一直缺乏强大的国家。


3

国家的形成



社交是人类的天性,社会性是人类区别动物的最重要特征,人类由部落孕育国家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卢梭认为,政治不平等起源于农业的兴起,在农业兴起之前不存在任何现代意义的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导致冲突和战争,而战争最终导致了法治的产生和国家的形成。


托马斯·霍布斯


福山认可托马斯·霍布斯认为的国家概念:国家(利维坦)通过权力的垄断,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安全,公民放弃各行其是的部分自由作为交换,国家向公民提供它们无法取得的公共服务,如产权、道路、货币、对外防卫等等,作为回报,公民认可国家的征税和征兵。但福山同样认为,国家必须遵守统一的社会契约和普遍认可的法治,必须是一个负责制的、具有合法性的政府。



02

国家的建设:世界何来如此纷繁复杂的国家形态



1

强大的中国“国家”



从对比的角度来看,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格外有趣,中国的政治数量在公元前2000年的夏初大约10000个,到公元前1200年西周开国时大约1200个,到战国时只剩下7个。


它在很多方面为欧洲一千年后的历程树立了先例。周部落征服长期定居的商朝领土,建立了封建贵族阶级。日耳曼野蛮部落打败衰败凋零的罗马帝国后,也创立了类似的分散政体。不管是中国还是欧洲,发动战争的需求促使了国家的形成:封建属地逐渐聚合成领土国家,政治权利趋于集中,现代非人格化行政体系脱颖而出。


中国的封建社会与欧洲的非常相似的地方是,都发展了悬殊的阶级和贵族阶层,不同的是欧洲的领主和农民签署封建合同,权力在领主以及非人格化的属臣,而中国的封建诸侯是亲戚集团,国家是放大了的家庭,中国的父系宗族和以此为基础的家族政府最终与皇权的合谋,经过2000多年的历史流淌,终成一种寄托在民族情感之中的精神力量:即使再坏的大统一的集权国家也好于分裂的贵族割据。


为什么在公元前3世纪的时候中国由多极国家体系最终巩固成单一的庞大帝国,而欧洲却没有,福山做了几种解释:


1、地理决定:欧洲因河流、森林、海洋、山脉而分成众多区域,不列颠作为重要的因素在欧洲历史上扮演了破坏霸权组合的平衡角色。而中华帝国在核心区的中原巩固之后开始向四面扩张。


2、文化有关:欧洲各国罗曼人、日耳曼人、凯尔特人、法兰克人、维京人、斯拉夫人之间有不同的文化和语言,不像中华民族从周开始各民族融合,语言上也没有区别,诸子百家才可以周游列国。


3、宗教有关:欧洲的宗教从天主教到后来的基督教、东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等逐渐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宗教的领袖成为与世俗的领袖相抗衡的力量,世俗的领袖很难产生像中国一样的雄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古罗马的皇帝的权威也很难跟中国君权神授的皇帝相比。


4、政治发展路径和传统:欧洲从没有见过秦那样强大专制的国家,唯一例外是莫斯科公国,但它处在欧洲的边缘;17世纪晚期的西班牙和法国这种“专制主义”。他们征税和动员方面比3世纪的秦都差很远,所以欧洲从没有出现过像中国那样动辄几十万军队的武力征战。等到欧洲潜在的专制君主开始其国家建设的大业时,社会力量也已经成为能与之势均力敌的不同群体,如既得利益的世袭贵族、天主教会、组织起来的农民、第三等级市民、独立自主的城市。而中国的情景是,过度早熟的集权国家的皇权,一开始就能轻易的打败所有的潜在对手。


福山认为,中国是创造现代“国家”的第一个世界文明。但这个国家不受法治限制,也不受负责制机构的限制,中国制度中唯一的责任只是道德上的。没有法治和负责制的强大国家,无疑是一个专职国家,越是现代和制度化,它的专职就越是有效。


2

印度的弯路



印度的政治发展路径跟中国截然不同,这两个社会作为“东方”或“亚洲”文明,经常放在一起比较,它们在早期部落国家的时代表现出相同的特征,后来却南辕北辙了。过去的2000年中,中国的预设模式是中央官僚国家,缀以分裂和衰败;而印度的预设模式是一系列弱小国家和公国,缀以短暂的政治统一。观察印度的历史长河,今天的它确定无疑是一个民主国家,不是说它早期就有民主思想,而是说它很难在印度政治中,建立起专制政治。


大约在国家刚刚形成之际,印度便产生了瓦尔纳(varnas,四大阶层:祭司的婆罗门、武士的刹帝利、商人的吠舍、以农民为主包罗其余的首陀罗)和迦提(jatis,种姓制度把所有的瓦尔纳再细分为数百种分支和对内通婚的职业群体),这两种制度所创造的社会分类成为印度社会和印度文明的基石,大大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渗透和掌握,而中国不同,塑造中华文明的因素是国家机器。


印度的世俗政治权力必须借助婆罗门的祭司仪式使之合法化,世俗权力又支持祭司,并提供资源来补偿这些服务,婆罗门教赋予国王职位和神性,又因为印度一直缺少书面的语言,婆罗门教的祭司阶层被口口相传,被历代的婆罗门垄断,最终形成《摩奴法典》。



于是在印度的传统中,法律并不来自于政治力量,这不像中国,它的源泉既独立于统治者,又比统治者更崇高,事实上,《摩奴法典》讲的很清楚,国王之存在是为了保护瓦尔纳制度,不可以颠倒过来。权力自开始就没有集中于国王,而在界限分明的祭司阶层和武士阶层之间平分,印度虽然没有开发出像中国一样的现代“国家”,但创造了限制国家权力和权威的法治雏形,中国则没有。


很明显,印度始终不能以中国方式集中权力,其根源就是印度宗教,直到今天,种姓制度仍然是印度社会的支柱。印度的社会制度源于宗教,大大限制了国家的集权能力,统治者不能动员大批人口以建立强大军队;不能渗透存在于每座村落的自治且严密组织的迦提;自己和部下缺乏教育和文化,还要面对维护规范化秩序的严密的祭司阶层;自己在这一秩序中仅扮演从属角色。


阿育王鼎盛时期的孔雀王朝版图


印度从来没有经历过像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持续数世纪的暴力,即使后来的孔雀王朝也没有经历大规模的杀戮,更不用说建立集权的专制国家。反观中国,早熟出世的强大国家,始终能够完成印度所做不到的任务,从建造阻挡游牧入侵者的长城,到兴建21世纪的大型水电工程和高铁。


福山认为,从长远看,中国人是否因此而得益,那是另外一个故事。中国强大的国家从来不受法治的约束,也就无从遏制其统治者的异想天开。它可目睹的成绩,都以普通中国人的生命和生活为代价,而老百姓基本上无力(过去和现在)来抵抗国家的征召。


在印度占据首位的不是拥有强制和经济权力的精英,反而是具有仪式权力的精英。即使有人相信物质世界是最重要的,他仍要回答这一疑问:为什么刹帝利和吠舍(武士和商人)甘愿服从于婆罗门,不仅向后者提供土地和经济资源,而且让后者控制自己的个人生活隐私。


中国和印度的经验表明,强大国家和强大社会同时出现,随着时间的流逝,互相平衡、互相抵消,这样才能有较好形式的自由。


3

伊斯兰国家的形成



伊斯兰教的兴衰与军事奴隶制的存在息息相关,军事奴隶制发展于9世纪的阿巴斯帝国,帝国灭亡之后,军事奴隶制得以幸存,在后续的几个世纪中,为伊斯兰教的生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后来三个新的伊斯兰权利中心的涌现,都基于军事奴隶制的行之有效:第一个以阿富汗的伽色尼为中心的帝国,渐渐统一了波斯东部和中亚,还渗入印度北部;第二个是埃及的马穆鲁克苏丹国,它阻止了基督教十字军和蒙古军队,并因此挽救了世界宗教的伊斯兰教;最后一个是奥斯曼帝国,它改善了军事奴隶制,为自己的世界强国崛起打下基础。


作为伊斯兰世界最成功的政权,奥斯曼帝国凭借自己创造的制度基础,集中权力,在异常短暂的时间内,从部落过渡到国家层面的社会,发展了具有现代特征的国家制度,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和军队,创立了可从中央遥控的省级行政制度。就集权和支配社会的能力而言,它更接近于中华帝国,而且它也延续了300年,其不同于中国之处是存在立法的宗教机构,至少在理论上独立于国家。


4

基督教影响的欧洲国家



在前面说到的中国、印度、中东的早期社会组织,都以父系家族的血统为基础,从部落国家过渡而来,建立国家的目的是建立非人格化的统治机构,克服部落社会、家族血缘对强大国家机器的抵抗,在每一个案例中,建国者想方设法让个人效忠于国家,而不是忠于地方上的亲族团体。以领士和中央合法统治权力为基础的制度,不得不重叠在顽固的分支式社会之上。最极端的对策来自阿拉伯和奥斯曼帝国,他们绑架儿童,使人在人造家庭中成长,只忠于国家,不忠于自己的亲戚。


在中国、印度、阿拉伯的这些国家案例中,不让亲戚关系成为社会组织基础的建国努力,自上而下,都归于失败:秦朝和西汉所建立的非人格化国家制度,在东汉崩溃时又落到强大宗族手中,这些家族继续成为中国政坛中的重要角色,直到隋唐。元明清强大的中央集权下,一有社会化的空袭,家族势力就会显示出它的生命力,比如明代的郑芝龙家族。在中华民国更是如此。


郑芝龙,郑成功之父


福山认为,即使是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仍然把传统的儒家道德和中国家庭看做社会进步的绊脚石,70年代的“批林批孔”运动意在铲除家庭道德的合法性,党和国家、公社才是中国社会新的制度。而印度在建立非人格化的国家道路上,一直业绩平平,以分支式迦提组织起来的农村,宗族一直是比国家更为强大的存在,在印度,婚姻仍然是家庭间的组合而不是个人的组合。土耳其在建立非人格化国家上是最为成功的,它在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的心脏地区削弱了部落组织的影响,但在奥斯曼帝国的边缘,部落组织仍然保持原样。


例外的只有欧洲。


即使在中世纪,欧洲人也享有更多的自由,个人无须征得大批亲戚的同意,便可任意处置自己的土地和动产。换言之,欧洲社会很早就是个人主义的,在婚姻、财产和其他私人事务上,当家做主的是个人而不是家族或亲戚团体。个人主义无须等待国家的出现,无须等待它来宣告个人法律权利。也就是说欧洲先有个人主义的社会,再来建立起国家。社会发展走在政治发展的前列。欧洲在蹂躏罗马帝国的日耳曼部落皈依基督教后不久,就退出了亲属关系。而这个转型的动力则来源于天主教会。


首先基督教福音是反家庭的:在《马太福音》中,耶稣说:“爱父母超过爱我的人,不配我;爱子女超过爱我的人,也不配我”,而教会也在不断有计划的切断将财产传给后裔的各种途径,同时它又强烈提倡信徒向教会自愿捐出土地和财产。拥有财产但无继承人的基督教徒日益增多,得益的便是教会。所以,天主教会也极力反对四种行为:与近亲结婚、与兄弟的寡妇结婚、领养孩子、离婚,并倡导女子与男人同等的继承权和财产分配权。这与其说是为了神学,不如说是为了教堂自己的物质利益。


西欧女子相对较高的地位一方面来自基督教上帝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也是教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意外结果。寡妇若在家庭团体内重新结婚,会将财产归还部落。教会尽量使之难以实现,所以她本人必须拥有财产。女子有权拥有和处置自己的财产,这将是教会捐献的一大来源,而这无疑给父系宗族敲响丧钟。


中世纪欧洲的个人主义,它早于欧洲国家建设的开端,比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工业革命更早了数个世纪。家庭关系的变化和私有产权精神的深入人心是促进现代化发生的有利条件。


宗教对家族观念的打破,对欧洲现代国家概念、法治、个人自由观念的渗入人心都有深层次的影响,不管其动机是宗教的,还是经济的,天主教会变成独立的政治参与者,其建制化的程度,远远超过其他社会的宗教权力。


中国从没发展出超越祖先崇拜或鬼神崇拜的本土宗教,所以家族精英和皇权一直是中国社会跷跷板的两端,给中国带来乱世和大一统的马尔萨斯循环。而宗教发明一开始就塑造了印度和伊斯兰世界,成为政治权利的重要制衡,但在伊斯兰教逊尼派的世界以及印度次大陆,宗教权力从没凝聚成国家外的中央官僚机构。从宗教权力发展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只在欧洲出现了,与现代欧洲国家的发展和今天所谓的法治出现息息相关。



03

法治的起源、宗教的影响及法制在欧亚大陆的分野



1

法治的起源



福山认为法治是政治秩序的另一组件,它的出现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行政权力最初制衡不是民主集会或选举(即使是古罗马的民主也仅限少数自由人),而是人们坚信统治者必须依法行事。所以国家建设和法治一直在紧张氛围中共存。一方面,统治者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或以法律的名义行事,这可以提高自己的权威。另一方面,法律可防止他们做随心所欲的事,不能只考虑私人利益,还要考虑整个共同体的利益。


但在当代发展中国家,最大的政治缺陷就是法治的相对软弱,在当代国家的所有组件里,高效法律机构也是最难构建的。军事和征税的机构,天然来自人类基本的掠夺本能,军阀都能组织民兵向民众榨取资源,这并不困难。而民主选举也是相对比独立的法治容易。如今天的拉美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民主的,但法治却非常软弱,到处都是受贿的警察和逃税的法官。俄罗斯仍举行民主选举,但自总统而下的精英都违法乱纪,肆无忌惮,尤其是在普京当政之后。


法律机构必须被视作合法和权威的,不仅在普通人眼中,更在精英和统治者眼中,由此,整个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才会日益巩固,最深刻的法治意味着:社会产生共识,其法律是公正和既存的,能够约束统治者的行为;享有主权的不是统治者,而是法律;统治者的正当权力只能来自法律,方才享有合法性,这是最明白不过的道理。现在资本经济世界的涌现,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既存的法治,缺乏高效的法治是贫困国家不能取得较高增长的主要原因。


在经济学领域,法治通常指现代产权和合同的执行,经济增长受这两个因素的影响,这也非常直截了当,没有人会做长期投资,除非知道自己的产权是安全的,现代产权的概念就是指个人拥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而不受亲戚团体、宗教、国家的限制。而法治方能促进学术的发展、科技的创新、知识的被尊重,这些都构成了后马尔瑟斯世界社会跃进的源泉。


哈耶克


自由主义教父哈耶克特别推崇英国的普通法,他认为法治的本质是:代表整个共同体愿望的既存法律,高于当前政府的意志,它限制着政府的立法范围,最好的法律应该是自然生成的,它优于有意识制定的法律。


但福山认为在犹太教、基督教、印度教、穆斯林的社会中,宗教是法律规则的重要来源。基督教进入欧洲,婚姻和产权规则发生变化,允许女子拥有财产,这是强大的天主教等级制度所颁布的革新,而不是来自于惯例法。在欧洲,英国是个例外,它很早就完成了从惯例法到现代法律制度的过渡,这这构成了国家合法性的基础,根源在于普通法的引入,顾名思义,普通法就是不特殊,普遍适用。


11世纪英国国王法庭超越其他地方法庭,成为唯一的规则制定者,而国王法庭的诞生,起因是国王借助民众的势力打击地方贵族精英,它慢慢变成国王收入最重要的来源,也是国王与民众取得直接联系的渠道,最后它变成了人人接受的法律秩序,不但国王接受,老百姓也愿意接受。

欧洲大陆现代法治制度的形成要到13世纪,但依据的是与英国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不来自普通法,它来自《查士丁尼法典》的民法,这却是天主教会的行为。


2

宗教促生欧洲大陆的法制



在我们世俗现代之前,在政治秩序之外,公正法律的最显著来源是宗教。宗教权威只有独立于政治权威,基于宗教的法律才能约束统治者,而且只有宗教权威成为强大的社会影响力量和组织的建制化,才能限制而不是支持政治权威。欧洲的法治根植于基督教,欧洲国家之前,罗马就有颁布权威法律的基督教主教。欧洲关于婚姻和遗产的规则,最初不是君主所规定的,而是来自教皇格里高利那样的大主教。它的特使奥古斯丁带着他一清二楚的指示,远赴不列颠,以说服异教的埃塞尔伯特国王皈依基督教。


11世纪晚期,天主教开始独立于政治权利,格里高利七世于1075年宣布将罢免主教和世俗教职的权利从国王手中收回,由此引发他与神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的冲突,最终在很多日耳曼君主和大主教的支持下,格里高利七世迫使亨利四世1077年赶来卡诺莎等了3天,赤脚站在雪地里,请求教皇的宽赦。


由此天主教会成为自治的政治力量,当然其重要的背景是欧洲普遍的政治软弱,以及教会本身掌握的庞大的土地(占到当时1/4到1/3欧洲国家土地)和财产性收入。最终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达成和解的是1122年沃尔姆斯宗教协定,皇帝放弃对宗教的叙任权管理,而教会承认皇帝在一系列世俗事物上的权力,即“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宗教与世俗权力的斗争对欧洲后续的发展非常重要,首先,它允许教会进化成现代的、等级制的、官僚化的、依法而治的机构,并为后来的建国者树立榜样;根据亨廷顿的观点,机构发展的标准之一就是自治,如果不能控制对自己官员的任命,机构就不可能是自治的。其次,它使精神领域和尘世领域分离,从而为现代世俗国家的诞生铺平道理。


与此同时,教皇发动了对法律源头的搜索,以支持教会享有普遍司法权的主张,由此《查士丁尼法典》成为欧洲大陆以及其众多殖民地,如日本、阿根廷法律的起源。通过格里高利改革,教会法律不仅包含宗教会议的法令、代表教会的国王和皇帝颁布的法律,更进一步权威的制定了新的法典,统一了教会的法律,天主教会取得了国家属性,又通过发展行政官僚机构,变得更像一个国家,就像马克思·韦伯所认定的,现代官僚的“职位(office)”,其第一个模型就是在12世纪的教会等级制度中产生的。


中世纪的宗教无意间为欧洲的法治树立了先例,宗教权威的分开存在,使统治者倾向于承认,自己不是法律的最终来源。在英国,没有一位国王认为自己高于法律,自己只有同意身处法律治下,他的统治才具有合法性。12世纪浮现的宗教法律,对现代法治施加了重大影响,帮助促进了法律的建制化和理性化。法律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某种程度的自治,控制了国家权力的随心所欲,清晰、连贯、切实的法律体系,享有了不受行政机构干涉的真正权力。这种全社会普遍认可的传统体现在英国以国王法庭为终极权威的普通法和欧洲大陆查士丁尼的民法传统,使西欧成功的迈向后马尔萨斯世界的现代社会。而东正教的下的那些国家,从未宣布宗教的法律高于拜占庭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也由此导致了斯拉夫民族今天的国家现状。


所以,当今社会经济现代化的两个关键制度:个人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选择自由、透明预知的法律为政治统治设限,都是中世纪的教会创造的。


3

印度和中东的宗教为何没有促生现代法治



虽然印度的婆罗门教拥有对统治者权力赋予合法性的无上权柄,但印度婆罗门阶层从来没有组织称单一的等级制度,不能对国王发号施令,没有印度教皇或者印度教会,婆罗门阶层仅代表一个网络遍布在无数的村庄和城市,彼此联络而已。而迦提制度又进一步造城印度社会阶层的碎片化和权威的碎片化,无法采取统一集体行动,更不用说进一步影响国家权力。


在伊斯兰的世界里,虽然很长时间以来,法律在其社会中扮演着制衡统治者的角色,因为与基督教的世界一样,法律都来源于宗教,只有一位上帝行使普世的司法权,这是所有真理和正义的源泉。在穆斯林和基督教的世界,法律并不像中国那样出自政治权力,而是来自对政治当局享有统治权的上帝,在阿拉伯人民的眼中,穆罕默德的权威并不在他所指挥的军队,而在他是上帝启示的使者。


直到11世纪,倭马亚王朝之后,穆斯林的哈里发基本成了伊斯兰世界中执政统治者的俘虏,没有了自治,宗教法律机构丧失了对国家制衡的力量。到19世纪,奥斯曼将伊斯兰的法治传统彻底中断,阿拉伯世界走向世俗的民族主义国家军事国家,强大的中央政府不受立法机构和法庭的限制。另一边什叶派的伊朗在霍梅尼阿拉斯图的领导下,建立起真正的神权国家,伊朗成为神职的、残暴的独裁政府,宪法更规定领袖拥有行政权、司法权、军事独裁权。


拥有相同的宗教传统,欧洲、中东和印度,在法治的道路上逐渐分道扬镳,法治独在欧洲诞生,竟早于民主和负责制政府的出现足足几个世纪,也早于现代国家的构建;而中国,自始至终没有产生法治。这确实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



04

负责制政府的兴起、殖民及专制主义



1

负责制政府的兴起



负责制政府意味着,统治者相信自己应对治下的民众负责,应将民众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而程序上的负责制:完全的民主化,一直要等到20世纪,在此之前负责制的形式是多样的或者不完全。


欧洲强大国家的建立比中国或土耳其晚,主要是欧洲社会其他政治参与者力量强大,宗教势力和贵族势力是国家力量建设过程中的巨大阻力。在欧洲国家建设广泛开展的时候,西欧涌现了资本主义元素,商人和早期制造商创造的财富,不受国家的控制。自治城市日益成熟,并可以组织自己的民兵。欧洲法律的早期发展也让君主很少漠视法律依据而随意没收私人财产,国王并不享有无限征税的权力,为了资助战争或殖民还要向银行家借款。


它的相反案例是俄罗斯和中国,君主可以向自己社会中的精英发动赤裸裸的恐吓和掠夺,比如明太祖朱元璋对沈万三家族财富的掠夺。


欧洲国家建设的迟到,恰恰是欧洲人后来享受政治自由的来源。早熟的集权国家,如果缺乏法治和负责制,能对百姓实施更为有效的暴政,物质条件和技术的每一项进步,落在不受制衡的国家权力手中,便意味着国家权力有能力为自身目的而严控社会,比如日益发达的监控网络和互联网,就对现代人的生存构成更深入的不安全。


如果没有权力和利益的潜在平衡,使参与者认为是糟糕选择中最好的,单凭思想观念,还不足以建成稳定的自由民主政体。强大国家既执行法律,又受法律和立法机构的制衡,这种奇迹全靠社会上不同政治参与者彼此之间维持大致的均势。他们当中,谁也不是龙头老大,便不得不达成妥协。我们所理解的现在立宪政体,便是各种力量妥协的结果。


在欧洲存在4种社会力量,他们的力量均衡或者失衡形成了不同的国家建设的架构:君主---高级贵族---士绅阶层(小地主、骑士和其他自由人)---第三等级(包括市民,他们是资产阶级的雏形)。对国家集权的抵抗程度,取决于王权之外的三个群体——高级贵族、士绅、第三等级能否合作,以对抗皇权。这取决于每个群体所显示的内部凝聚力,最终它还取决于国家本身的凝聚力和使命感。


这4种势力的斗争和妥协,形成了欧洲国家建设的4种结果。


2

欧洲的四种国家形式



1、软弱的专制:西班牙和法国以及其殖民地拉美


16-17世纪的西班牙和法国,以及被西班牙殖民的拉美,一方面是更集权和独裁,另一方面君主又不能完全支配社会上的强大精英,于是通过卖官鬻爵与他们合流,将沉重的赋税落到最无力抵抗的第三等级和农民。社会上的精英宁可去购买可以寻租的世袭公职,也不会投资于经济事务,而英吉利海峡对面的私人市场却在蓬勃发展。


在英国,穷人享受免税特权,而在法国,富人享受免税特权。法兰西王国就是今天所谓寻租社会的早期原型,古老的法国家族制在法国大革命中死去,而与法国类似的西班牙旧政权却漂洋过海在18世纪输往了它们的邪恶遗产。


无民主、有法治、不平等的中世纪法兰西和西班牙,创造了有民主、无法治、不平等的现代拉美。


2、残暴的专制:俄罗斯


15世纪以后俄罗斯强大的国家与强大的寡头互相勾结,并将精英贵族变成完全依赖国家的服务阶层,他们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建成了强大的俄罗斯专制主义。一方面蒙古人的入侵切断了俄罗斯与拜占庭贸易、思想文化间的交流,将其残暴的传统植入俄罗斯;另一方面,16世纪恐怖的伊凡大帝屠杀了4000-10000名贵族,政治清洗的政治惯性由此开启,贵族几乎被消灭。18世纪,彼得大帝又取消宗教主教职位,将宗教及其法律完全置于王权统治之下。与西欧产生的法国大革命不同,19世纪的俄罗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专制主义,它既不同于法国和西班牙的弱专制主义,又不同于中国和奥斯曼帝国,它更为家族化(中国和奥斯曼是非人格化的专制政府),俄罗斯的家族势力可以随时夺回政权;它更缺乏中国精英那种对国民负责的道德感,在当代俄罗斯,精英愿意借用民族主义,使自己的权利合法化。


3、失败的寡头:匈牙利和波兰


在西班牙,国王专制的努力在强大的贵族力量面前溃败,贵族寡头迫使国王向自己负责,拥有一个阶层的自由导致了其余阶层的不自由,第三等级、农民沦为鱼肉,而强大的中央国家却缺席。强大的民间贵族势力,抵抗了中央政府,但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此获得政治自由;即使有了宪政,行政权力收到法律限制,也没能保障政治自由,这导致了匈牙利的国家独立的丧失和波兰的灭国。


4、负责制民主政府:英国和丹麦


英国是现在民主负责制政府的起源,英国议会不仅代表贵族和神职人员,更广泛的代表士绅、市民和业主,平民是议会的动力和灵魂。英国议会可以击败国王的增税、军备等计划,它还可以处死国王。因为在英国历史上,法治早于政治负责制,法治保护产权,而英国国王也意愿在产权上支持非精英对贵族的反抗,国王法庭倾向于反对领主,保护租佃人所有权,以致这些财产渐渐进化成真正的私人财产。


17世纪初王座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认为,国王没有足够的权力来解释法律,“国王不应在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在17世纪重大宪政危机时,不让君主破坏法治成了保卫英国自由的呐喊和议会团结抗争国王的源泉。


光荣革命


1688-1699年光荣革命的伟大意义在于:国王的合法性应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原则,否则国王不能强加于人,它不是某个统治者或者另一群精英夺取国家和租金,而是定出如何选择后续统治者的原则,并允许后人再去拓宽政治意义上“人民”的范围。


民主负责制“走向丹麦”基本是一个非暴力的过程,先是16世纪开始的宗教改革使丹麦的农民成为受教育程度较高,日益组织起来的社会阶层(路德教会鼓励农民脱盲,建设学校,教授农民读写技能)。后来丹麦君主联合农民对抗贵族,借助拿破仑的军事征服,法国大革命的思想促成了欧洲广泛的政治影响,丹麦跟英国一样,发展了强大的国家、法治和负责制的民主政府。



05

政治发展的过去和现在:马尔萨斯的迷思



现代政治秩序的三个组件——强大且有能力的国家、国家从属于法治、政府对所有公民负责——在18世纪末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前夕的世界某地确立,英国是三大组件聚合在一起的第一个大国,这三者之间互相高度依靠。没有强大的早期国家,就没有法治,以及对合法产权的广泛认识;没有健全的法制和合法产权,平民绝不可能群起奋争,将民主负责制强加给英国君主政体;没有民主负责制的原则,英国绝不可能在法国大革命时成为强大国家。


至此,我们已经对中世纪宗教的现代意义做了全新的认识,过去它一直被认为是现代化的障碍而横遭诋毁,但从长远看,在推动现代化的关键问题上,它至少像宗教改革一样重要,它建立了现代法律秩序的根源,建立了早于国家的官僚化组织。欧洲在走向现代化的1500年,正是各种社会力量点滴改良的结果,在这过程中,个人主义可以早于资本主义,法治可以早于现代国家的形成,封建主义作为地方抗击王权的堡垒,可以成为现代民主的基础。


马尔萨斯


分析法国大革命之前的世界发展,经过修正的18世纪末马尔萨斯的《人口学原理》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架构:在生产力的改进非常有限的世界,人口的增长和社会发展会陷入零和游戏,掠夺他人资源往往成为获得权力和财富的更佳途径,这对国家之间也适用,战争、瘟疫疾病,都导致人口的骤减,社会平均财富再此提升。在“马尔萨斯世界”,最重要的政治秩序是国家,它是取得粗放式增长的主要途径,这也是中国和欧洲出现的建国和战争的逻辑,在这个世界里,变化的来源相对有限,国家建设的过程非常缓慢,它持续了好几个世纪,而且它也避不开政治衰败,政体回到低层次的发展阶段,不得不再从头再来,这也是中国“黄炎培定律”的深层次根源。


而在“后马尔萨斯世界”,民主加入国家建设和法治的行列,成为政治秩序的组件,工业革命后最重要的变化是持续性集约型经济增长的出现。普遍的民主、平等的产权、受到自上而下广泛认可的法治成为经济持续增长最重要的支撑力,忽略这些支撑因素的现代中国,最大的问题可能是:迅速发展的社会所造成的社会各阶层的大动员,会导致对更多政治参与的难以抑制的需求,这如何被满足?


对于未来,福山提出两个尚未有答案的问题:


一是,经济迅速发展的中国在现代政治制度的三大构建中,只拥有一条:强大的国家。这样的情境能否长久?没有法治和负责制,中国能否继续维持经济增长,持续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所引发的社会动员,到底是受控于强大的权威国家还是激起民主负责制的强烈追求?国家和社会平衡长期偏向于前者,如此,社会能否出现民主?没有西式的产权或人身自由,中国能否拓展科学和技术的前沿?中国能否使用政治权力,以民主法治社会无法学会的方式,继续促进发展?


二是,自由民主制的未来。现代民主制太容易成为僵局,什么都是硬性规定,无法做出困难的决策,以确保自己经济和政治的长期生存。民主的印度很难整修自己行将崩溃的公共基础设施;欧洲的高福利如何持续?日本发达国家最高水平的公债如何消除?美国呢,它无法处理自己长期面临的财政难题,在健康、社会安全保障、能源等方面日益陷入功能失调的政治均衡,国家的制度设计基于互相制衡,是难题的解决变得困难,它能推迟危机的来临却不能避免最终的危机。


这是马尔萨斯和弗朗西斯·福山的迷思,更是人类社会两种主要政治秩序带给我们的、尚无答案的迷思。

 

不知道躺在武汉方舱医院的那位学贯中西的博士,是否找到一条通往无限光明且适用于世界广泛国家的政治制度之路呢?






作者:齐桓公,象甲书店特约作者,南大中文系硕士研究生

编辑:般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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